案情回放:
甲于1999年初通过考核被聘为A公司下属某部门的出纳,2000年3月20日经A公司批准,调离某部门任A公司会计。乙于1998年6月任A公司下 属某部门的会计。在两人先后离开A公司后,A公司相关人员审查帐目,发现两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现金,岁向公安机关报案。2003年7月, 某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999年5月至2000年4月期间,被告人甲、乙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勾结,由时任出纳的甲采取多次虚增技师提成费合 计项金额,时任会计的乙根据甲所做的虚增合计项审核入帐,二人再对虚增的金额进行侵吞,共计侵占A公司192376元,二被告对虚增的金额进行分赃后耗 用。被告人甲在被告人乙调离后,单独用相同的手段又侵占15384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并已发还受害单位。
辩护律师意见:
被告人乙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实际只分得4万元赃款,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乙事前未与被告人甲 共谋,仅仅是配合甲作案,共分得不到4万元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甲对起诉书指控其与被告人乙共同侵 占单位资金19万余元予以私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指控其在乙辞职离开后采用相同手段单独侵占公司资金15384元的事实予以否认,辩护人辩称甲系在 乙的提议下,受乙的指使参与共同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全部赃款均与乙平分,起诉书指控甲单独侵占15384元缺乏证据,不能成立;被 告人甲归案后主动交代罪行,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案件,退出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身为公司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公司资金予以私分,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 二被告人共同策划,相互分工配合,赃款共同私分,其作用、地位相当。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 失,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某检察院起诉指控二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公司资金19万余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应予支持,但指 控被告人甲在乙离职后单独作案、侵占公司资金15384元的犯罪事实,因证据不足而指控不能成立,故对该项指控不予持……
结果:
法院判决二被告人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收到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
辩护词附后: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被告甲与被告乙职务侵占一案,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曹明江、吴亚玲律师受被告甲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经过法庭开庭审理,对相关证据质证后,辩护人依据本案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1、被告甲与乙共同职务侵占一案中,甲应属从犯。从侦查机关对甲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反映甲的供述前后一致及乙前三次的讯问笔录中可证实,是原任A公 司某部门的会计乙指使甲:在制作技师的提成时,将合计金额作大,乙直接将作大的会计金额作入会计帐中,技师领完提成后,剩下钱就由两人平分。乙从98年6 月即任某部门会计,甲99年初才接任某部门出纳一职,乙对该部门的管理漏洞十分清楚,正如在庭上,乙及其律师述称,乙向上级反映某部门财务管理漏洞,并得 到晋升,这正证实了乙指使甲进行共同侵占是在其熟知公司财务管理不力的情况下,蓄谋已久,且早已策划好了采用什么手段进行侵占,因此,甲在乙的策划下,经 过几次找公司经理签字时,发现经理并不核对合计数时,同意了乙的主意,2人开始进行侵占。甲在任某部门出纳之初,并没有犯罪的意图,若不是作为会计的乙谋 划,甲也不会去注意公司经理签字时是否会认真核对合计数。作为会计有义务对出纳所交单据、凭证审核,审核后才作帐。因此,从两人担任公司职务也可反映两人 在共同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只有甲将合计数增大,没有会计审核作帐,甲也无法达到侵占的目的,故,甲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刑法》第27条: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甲在每次取得脏款后,都分了一半给乙。甲只是出纳,乙作为会计对甲所交单据、凭证进行审核,甲每次多作的金额,经会计手后(无论其是否有审核义 务)都会知道多出的具体金额,且是在其策划之下所进行的犯罪,因此,乙以不知道甲多作的具体金额,不清楚甲是否每次分了一半给她的理由不能自圆其说。
二、起诉书中对甲单独作案15384元没有证据,指控不实。甲于2000年3月20日已未担任某部门出纳,并于3月16日已将相关手续移交给接任出纳 职务的张某(原件已交法院)。因此甲不可能在移交了出纳工作之后,又采用相同手段单独作案,且是在乙调离之后。侦查机关对李某、成某、罗某的询问笔录中, 相互有矛盾,且这三人都是A公司财务部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冲突。因此,这三份笔录不能如实地证实甲在3月份移交出纳手续后,制作2000年3月下旬的技 师提成费并在5月10日前发放技师提成费,乙调离后,有其他会计接任,因此,起诉书对甲单独作案指控不能成立。
三、被告甲在案发后,能主动积极交待罪行,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案件,主动超额退款11万6千1百元,以减少对A公司的损失。且悔态度好,属初犯、从犯,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辩护人:曹明江 吴亚玲
二00三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