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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7日案例分析
2012-02-27 11:47: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1年6月17日案例分析时间:2011年6月17日星期五地点: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主持人:李守忠记录人员:王燏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李霖律师...

2011617日案例分析
时间:2011617星期五
地点: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主持人:李守忠
记录人员:王燏
会议主要内容:讨论李霖律师承办的“土地出让金”案件;讨论杨华律师承办的“店面租赁合同”案件。
一、李霖律师简单介绍案情及讨论案件
   案情:原告为:A镇政府和B民营公司;被告为:C公司(注册地为成都)和张某某(C公司的股东、总经理)。原、被告四方于2004年签订了一份招商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原的主要权利义务为:代国土局向被告收取90万的土地出让金,并代被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的主要权利义务为:支付90万元给原告,并在土地上享有优惠政策。另外:张某某和其妻子在连云港成立另一家公司D公司,张某某及其妻子 06年转让他们的股权,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以D公司的名义向原告支付了70%的出让金,余下30%的土地出让金在土地使用权证办下来后,一并支付。2007D公司出租这块土地收取了25万元的租金。
       1)、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的土地出让金及赔偿损失
2)、要求被告支付延迟支付30%土地出让金的利息10万元。
针对本案:
大家发表了以下观点:
1)该份招商协议的效力问题,镇政府是否有权利收取土地出让金,镇政府是否有权出让土地。这涉及到协议的核心条款,所以该份协议的效力值得探讨。
2)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这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参照该部法律。(重点关注)
3)协议的履行问题,虽然这份协议是张某某、C公司与两原告一起签订的,但是实际履行该协议的是D公司,C公司完全是该协议下的无用公司,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涉及到该协议的履行主体。
4)本案的主体问题,到底原告是不是适格;C公司是否应该作为被告,承担权利义务;张某某到底是不是职务行为,代表行为;D公司是否应追加到本案;这都涉及到本案的主体问题。
5)查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情况
6)本案的管辖问题,作为被告方的诉讼策略,可以通过提管辖权的异议,延长案件审理时间,方便被告采取措施,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7)本案的时效问题,因为2004年至今,时间已经过去7年,首先应该想到的是本案的时效问题。
二、杨华律师简单介绍案情及讨论案件
    A找到一个铺面,这个铺面由三个门面组成,分属于CDE三人所有。现ACDE三人签订了一个总合同,合同的涉及到的核心问题为:ACDE先支付三个月房租和2个月的履行保证金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后ACDE支付了31万元(三个月房租和2个月的履行保证金中的部分金额),CDE之间因为某些原因发生纠纷,于是A就与CDE分别签订了三份合同,合同内容和总合同完全相似。现A发现这个铺面不符合做生意的要求,于是想解除租赁合同。另外:ACDE支付的31万,CDEA出具的收条均是以定金的方式出具的。
A怎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利益,避免损失?
针对本案:
大家发表了以下观点:
  1ACDE先支付三个月房租和2个月的履行保证金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大家都认为这份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ACDE先支付三个月房租和2个月的履行保证金后是合同所附的条件。
   2)针对出具的以定金形式的首条,希望A能给CDE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通过录音的方式固定证据,把这31万的性质弄清楚。
    3A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肯定已经看过这个门面,现在却说不理想,想解除合同,理由不够充分。
    4A没有充分的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且A有条件履行这份合同,所以起诉到法院,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很可能要求A继续履行这份合同。这点对A非常不利。
    4A最好和CDE协商解除合同,因为没有客观事实成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能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才能避免占有的损失。
     5)对于前面所附的条件,A不能阻止条件的成就,否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合同生效,A要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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