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对价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在《公司法》上它是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统称,在收购方式上它包括以取得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全部或部分股权为目的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不论采取什么方式,并购的目的之一无非是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实现规模效应,增强企业实力。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并购的第一步是选择目标公司,要想达到并购目的,以下因素在选择目标公司的时候通常需要被考虑:
(一)企业风险。对于并购企业来说,首要考虑的是并购风险,也就是并购目标公司之后,企业要承担的必要风险有哪些,有没有承受这些风险的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超过半数的企业并购和重组案例是失败的。任何企业并购都没有完全的规律可循。但从目标公司的性质着手,可以尽量预知并购企业的可承受风险。比如埃克森和美孚的合并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因为两个企业一个的主营业务是石油,一个的主营业务是石化,两者并购让其既有能力应对石油价格的波动也有能力对付汽油价格的变化。市场对这种类型的并购比较欢迎。相反,之前包括中国移动在内的国内电信业的并购重组,因为企业性质相同,并未得到市场的亲睐。选择目标公司必须对其本身即将带给企业的风险做完整的评估。
(二)税收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前置性问题。首先,企业选择目标公司时必须考虑目标公司的行业特性。根据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知,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并购节约大量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已经明确:(1)对部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2)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3)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公司时,应充分重视行业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选择目标公司时必须考虑其所处的行业与自身的关联性。根据企业与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并购方式。其中,横向并购是指同行业之间的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但从税收角度看,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环节,对税收影响不大;纵向并购是指企业选择的目标公司是供应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增值税的纳税环节,将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的行为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另外由于企业与目标公司的产品不同,还可能会改变企业的纳税主体,对税收影响较大;至于混合并购,是指企业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公司,这种并购会因为目标公司的不同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纳税税种、纳税环节等产生影响。
最后,企业选择目标公司还要考虑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如果能承继目标公司经营的亏损,将目标公司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也可以产生节税的效果,降低并购成本。
(三)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企业选择目标公司除了考虑风险、并购成本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是要考察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这既涉及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也影响到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水平。企业在选择目标公司时,既想降低收购这家公司的费用,也要考虑这家公司被并购后给自己带来的垄断性行业地位、规模经济,那么,充分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指标,在这对矛盾需求中寻找平衡点,是并购重组的必经阶段。
(四)企业与目标公司整合、协同的可能。除了并购前的准备和并购本身的全盘筹划,在并购完成后,企业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工作是整合其与被并购公司的资源,使各种资源产生协同效应。大多数并购的失败并不是并购战略的失败,而是战略没有得到执行的失败。并购后期的整合即战略的执行,主要是指企业整合两个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财务、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使其发挥协同效应,达到企业并购的目的。根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的并购整合失败率高达80% 以上;而一个公司只有两年时间抓准机会利用整合提升企业价值。由此可见,在选择目标公司的过程中,提前考察目标公司的人员构成和市场结构,考虑并购之后两个企业整合的可能和效率,也是在选择目标企业时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综上,企业并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盘筹划,尤其在目标公司的选择上,多角度考察、采用多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并购成本、降低企业的并购风险、帮助企业最大程度地发挥并购优势。
(一)企业风险。对于并购企业来说,首要考虑的是并购风险,也就是并购目标公司之后,企业要承担的必要风险有哪些,有没有承受这些风险的能力。从世界范围来看,超过半数的企业并购和重组案例是失败的。任何企业并购都没有完全的规律可循。但从目标公司的性质着手,可以尽量预知并购企业的可承受风险。比如埃克森和美孚的合并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因为两个企业一个的主营业务是石油,一个的主营业务是石化,两者并购让其既有能力应对石油价格的波动也有能力对付汽油价格的变化。市场对这种类型的并购比较欢迎。相反,之前包括中国移动在内的国内电信业的并购重组,因为企业性质相同,并未得到市场的亲睐。选择目标公司必须对其本身即将带给企业的风险做完整的评估。
(二)税收问题。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前置性问题。首先,企业选择目标公司时必须考虑目标公司的行业特性。根据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知,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为企业并购节约大量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已经明确:(1)对部分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2)对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3)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4)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公司时,应充分重视行业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企业选择目标公司时必须考虑其所处的行业与自身的关联性。根据企业与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并购方式。其中,横向并购是指同行业之间的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但从税收角度看,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环节,对税收影响不大;纵向并购是指企业选择的目标公司是供应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这种方式可以减少增值税的纳税环节,将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的行为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另外由于企业与目标公司的产品不同,还可能会改变企业的纳税主体,对税收影响较大;至于混合并购,是指企业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公司,这种并购会因为目标公司的不同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纳税税种、纳税环节等产生影响。
最后,企业选择目标公司还要考虑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如果能承继目标公司经营的亏损,将目标公司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也可以产生节税的效果,降低并购成本。
(三)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企业选择目标公司除了考虑风险、并购成本外,还有很重要的一项是要考察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指标,这既涉及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也影响到并购后企业的发展水平。企业在选择目标公司时,既想降低收购这家公司的费用,也要考虑这家公司被并购后给自己带来的垄断性行业地位、规模经济,那么,充分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指标,在这对矛盾需求中寻找平衡点,是并购重组的必经阶段。
(四)企业与目标公司整合、协同的可能。除了并购前的准备和并购本身的全盘筹划,在并购完成后,企业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工作是整合其与被并购公司的资源,使各种资源产生协同效应。大多数并购的失败并不是并购战略的失败,而是战略没有得到执行的失败。并购后期的整合即战略的执行,主要是指企业整合两个企业的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财务、人力资源等各方面,使其发挥协同效应,达到企业并购的目的。根据相关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的并购整合失败率高达80% 以上;而一个公司只有两年时间抓准机会利用整合提升企业价值。由此可见,在选择目标公司的过程中,提前考察目标公司的人员构成和市场结构,考虑并购之后两个企业整合的可能和效率,也是在选择目标企业时需要提前考虑的问题。
综上,企业并购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盘筹划,尤其在目标公司的选择上,多角度考察、采用多种方法,可以有效减少企业的并购成本、降低企业的并购风险、帮助企业最大程度地发挥并购优势。